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扶持我县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9〕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补贴对象
对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残疾人等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在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场所内开办符合产业政策范畴的注册2年内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报创业补贴。
二、申请补贴条件
(一)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2年以内,吸纳5人以上(不包括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合作社。其中,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后、2年以内可按规定申报创业补贴。
(二)在桂阳县范围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在本县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地址一致。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四)创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创业主体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创业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三项。
(一)场地租金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合作社,经审核合格的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经营场所属于工业行业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2.工业行业企业外的其他行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一年每月最高补贴为1300元,第二年每月最高补贴为1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纳租金给予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最高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有多处经营场所的申报单位,以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作为申报场所。同一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合格的可按照初创企业1万元/个、个体工商户5000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三)商标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新获注册商标的,以商标注册证和付费票据为依据给予补贴,据实补贴注册费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和委托代理费等费用不列入补贴范围。每个创业主体商标补贴个数最多不超过5个。
四、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业补贴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
(一)自主申报
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工商登记注册地申报。在本县登记注册的,由创业主体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后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复审;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按年度申报,过期不予受理;商标补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的申报期均可申报。
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桂阳县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主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身份证明材料:
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原件;
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应证明;
军队退役人员提供转业(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所在辖区司法所开具的相应证明;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场所内创业的,由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6.申报场地租金补贴及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注明租金起止时间段);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报商标补贴还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费发票复印件。
8.各级经办机构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的原件经审验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
(二)审核考察
各级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考察。
(三)网站公示
对审核、考察后确定的补贴名单,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或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填写《桂阳县创业补贴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至创业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申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申报审核期间,创业主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有明确证据证实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下文之日前已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使用零租金房产和自有房产创业的不享受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四)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
七、县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要求开展创业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登记台账,完善基础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八、县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县创业补贴申报受理机构。
九、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桂阳县创业补贴汇总表》
2.《桂阳县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阳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0日
附件1: 2021年度桂阳县创业补贴汇总表 | ||||||||||||
制表单位(盖章): | 单位:元 | |||||||||||
序 号 | 创业主体名称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 人员类别 | 联系电话 | 成立日期 | 申请补贴情况 | 合计 | 备注 | ||
创业场所租金补贴金额 |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额 | 商标注册 补 贴 | ||||||||||
经办人: 经办单位复核人: 就业促进股经办人: 就业促进股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
附件2: 桂阳县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法人代表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就业失业登记证 (或就业创业证) 编号 | 人员类别 | 类 | |||||||
创业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场所 | |||||||||
银行账户户名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经营范围 | |||||||||
申请创业 补贴项目 | (一)创业场所租金补贴 | ||||||||
申请时间段 | 年 | 月至 | 年 | 月 | |||||
月租金额 | 申请月数 | ||||||||
申请金额 | 元 | ||||||||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 |||||||||
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员 | 申请金额 | 元 | |||||||
(三)商标注册补贴 | |||||||||
注册商标个数 | 申请金额 | 元 | |||||||
申请金额合计 | 大写: | (¥: | 元) | ||||||
申 请 人 信用承诺 | 本人及创业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 ||||||||
申请人签名: | |||||||||
经办部门 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单位符合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可申请: (一)创业场所租金补贴自年月至年月,共计月,补贴金额元;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额小计元; (三)商标注册补贴金额小计元。 | ||||
以上合计(大写): | (¥: | 元) | |||
部门负责人: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
行政科室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符合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可申请: (四)创业场所租金补贴自年月至年月,共计月,补贴金额元; (五)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额小计元; (六)商标注册补贴金额小计元。 | ||||
以上合计(大写): | (¥: | 元) | |||
部门负责人: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 1.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填报完整并完成审核程序后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登记证书编号。 3.人员类别包括11类(在上述表格中按序号填写:⑴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⑵留学归国人员;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⑷返乡农民工;⑸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⑹失地农民;⑺军队退役人员;⑻社区矫正人员;⑼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⑽残疾人;⑾在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场所内创业。) | |||||


